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 2021-01-22 一般公告 師資培育法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公布,並經行政院核定第4條第2項及第3項自107年12月1日施行,其餘條文定自107年2月1日施行。 公文 附件一 附件二 You Might Also Like 師資生持有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」參加代課、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 2021-01-22 請踴躍使用「國中小代理代課人才庫平臺」 2021-01-22 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暨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─數學領域」、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 2021-01-25